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訂定
111 年 5 月 16 日修正
一、提升青年海外服務方案品質,並增進青年海外志工服務專業知能。
二、結合國內大專院校及非營利組織,運用青年所學專長與知能,以數位化服務方式提供其他國家或地區有價值之服務,並分享海外志工服務成果,傳承青年海外服務精神價值。
一、如為「青年海外志工增能培訓」類別,參加培訓活動之對象以18至35歲具中華民國國籍青年為原則。
二、如為「數位化服務」類別,以18至35歲具中華民國國籍青年個人或組隊(人數不拘,本國青年亦可與國內外籍生共同組隊)提案為原則。如青年個人提案,該青年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且須取得志願服務基礎及特殊訓練證書或志願服務紀錄冊;如為團隊提案,團隊中具中華民國國籍青年至少應占團隊人數二分之一(含)以上,且取得志願服務基礎及特殊訓練證書或志願服務紀錄冊者,至少應占團隊人數二分之一(含)以上。
一、青年海外志工增能培訓:
(一)培訓活動每場次至少4小時、且至少10人參加。
(二)企劃內容包含辦理方式、時間、地點、參加對象和人數、內容規劃(含授課大綱、場次與時數等)、流程、講者安排(含講者經歷與專長等)、合作之單位(須提供合作協定同意書)、預期達成目標和效益等。
(三)提案類型(可複選):
(1)各大專院校為校內青年所辦理之海外志工培訓活動。
(2)培訓方式可為知能課程講授、實地參訪、議題交流、方案討論與演練、經驗分享或發表等。
(1)結合不同單位,辦理跨校或組織之青年海外志工知能培訓、工作坊或講座等海外志工專業培訓(不可為單位內部員工訓練)。
(2)培訓內容以在地國際化、團隊能力建構、服務方案設計、服務方案執行及評估,以及跨文化相關知能之培訓等精進服務方案和提升海外志工專業知能為原則。
(3)培訓方式可為知能課程講授、實地參訪、議題交流、方案討論與演練、經驗分享或發表等。
(4)非申請單位參加人數至少應佔所有參與人數四分之一。
大專院校或非營利組織以促進青年海外志工服務交流為目的,依海外服務國別、地區或服務類別,所辦理之交流分享活動(可跨校或跨社團)。
二、數位化服務:
(一)以數位化工具為海外(臺澎金馬以外地區)從事志工服務,如:製作數位課程及教材、透過影片或視訊方式進行陪伴、教學、觀念宣導、製作電子書或有聲書、提供輔導諮詢等,或是參與海外志工服務相關線上計畫,如UN volunteer等。
(二)事前準備包括:青年志工專業培訓、受服務機構/單位之需求分析(如:受服務對象、受服務人數、受服務機構/單位之設備資源評估、問題分析和需求評估等)。
(三)青年(團隊)服務前得視需要辦理志工知能培訓、專業培訓等課程,培訓之目標、內容、講師規劃、時數等須規劃明確。
(四)服務規劃預期效益及完成服務後成效評估(含量化、質化之內容):
(五)服務完成後應辦理實體或線上成果分享相關活動,如辦理交流分享會、成果發表會或線上平臺交流分享等。若辦理實體活動,活動時間至少2小時,累計至少30人次參與;辦理線上活動,累計至少500人次觀看。
一、補助項目:企劃執行必要費用(如講師費、膳費、租借場地和設備器材、製作影片、保險費等),惟活動之財產購置、設備維護、人事費、行政管理費等經費不予補助。
二、補助原則:本補助款係屬部分補助,受補助單位須自行籌措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以上經費,如有違反,本署得依原核定補助比例減少核撥補助,惟加額補助款不受前項自籌經費之限制。
三、本署將依申請企劃之完整性、可執行性及影響力等面向(含辦理場次、時數、參與人數、跨校或組織數等)酌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
四、「數位化服務」類別,除核定團隊補助額度外,針對原住民、新住民或經濟弱勢家庭青年,加額補助每名5,000元。
五、「數位化服務」團隊結合外籍生辦理,外籍生國籍與服務國別相同者,則針對每名外籍生,加額補助1,000元,惟前揭外籍生,每人僅能核定1案之加額補助,且每案最多加額補助1萬元。
一、申請文件
(一)公文。
(二)企劃申請書封面(附件1)
(三)申請資料表(附件1-1,申請「數位化服務」類別請填寫並檢附)。
(四)企劃書相關文件(附件2、2-1、2-2)
(五)經費申請表(附件3)。
(六)組織立案或登記證明影本(大專校院免附)。
(七)申請單位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與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請填具並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11)。
(八)若為原住民、新住民或經濟弱勢家庭等特殊身分者,請配合以下事項:
二、申請文件於各階段截止收件前郵寄本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100218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4樓)。申請資料概不退還,請自行留底。
一、初審:由本署依申請應備文件,辦理資格審查,資料不全或格式不符者,不予受理。
二、書面審查: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必要時得辦理口頭簡報。
(一)審查項目及內容:
(1)規劃內容之完整性:依各提案單位特色、培訓對象及目標、課程內容規劃之專業程度等。
(2)企劃可行性:培訓辦理規模(場次、時數、參與人數等)、培訓辦理時程及流程規劃、過去辦理相關專業培訓之經驗、企劃構思的創新性及特色性等。
(3)企劃之影響性:活動成果效果之擴散與推廣、培訓對參與者產生之預期效益等。
(1)規劃內容之完整性:服務國別或地區之機構/組織需求評估、具體服務內容、連結資源情形等。
(2)企劃可行性:事前規劃準備(含培訓)、數位或多媒體應用之創新度、服務特色及資源結合運用、團隊分工及運作、過去從事數位化服務之經驗等。
(3)服務之影響性:服務方案質化及量化效益說明、服務內容對自我學習或當地的效益、服務成果之擴散與推廣等。
(二)審查結果:本署以公函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