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辦理青年海外志工服務隊計畫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核定
106年3月1日修正
107年1月18日修正
108年1月22日修正
109年1月21日修正
110年11月1日修正
(一)青年海外和平工作團計畫。
(二)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服務學習及海外志工獎補助要點。
(一)為鼓勵十八至三十五歲青年參與海外(臺澎金馬以外地區)志工服務,結合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運用青年所學專長與知能,提供其他國家或地區有價值之服務。
(二)鼓勵青年學生立足臺灣、移動全球,提升青年學生全球移動力,促使學生具備國際關懷意願之實踐力。
(三)激發青年志工對國際社會之使命感、責任感,履行世界公民與地球村成員義務,達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增進中華民國與世界其他國家人民間之相互瞭解及交流。
(一)補助對象:
(二)人員規定:
實際志工服務時間至少須為7日,至多為10個月,且返國日期不得超過該年11月30日。
(一)內容:
有關教育、社區、環境、文化、健康及科技等六大面向,或與海外(臺澎金馬以外地區)非營利組織共同合作之志工服務活動,有助於達成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之方案等海外志工服務項目。
(二)形式:
團隊須於出隊2個月前提出申請,並將紙本申請資料以掛號或快遞送達本署(配合審查及行前培訓作業需要,同年1月至2月間出隊者,最遲於上年度12月10日前提出申請;6月至9月15日間出隊者,最遲於該年4月17日前提出申請);未依期限申請者,不予受理。
(一)補助項目:服務方案執行必要費用(如往返機票、保險費、疫苗施打費用、購買服務期間常備用藥費用、期前訓練及作業費、服務活動器材、成果發表費用及雜支等),惟活動之財產購置、設備維護、行政管理費及與志工無涉之文化觀光或探索行程等經費不予補助。
(二)補助額度:每團隊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50萬元。
(三)補助原則:本補助款係屬部分補助,受補助單位須自行籌措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以上經費,如有違反,本署得依原核定補助比例減少核撥補助,惟加額補助款不受前述自籌經費須達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以上者之限制。
(四)針對每團隊之指導老師補助新臺幣1萬元(限出國期間支出),每團隊以1名為限,指導老師須參加署內海外和平工作團相關活動至少1次,未參加者不予補助。
(五)除核定團隊補助額度外,針對經濟弱勢之家庭青年、原住民族青年、新住民(子女)青年,加額補助每名新臺幣1萬元。
1.為經濟弱勢家庭青年者(領有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須提供身分證字號並檢附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如附件1)。
2.為原住民身分青年者,須檢附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影本1份。
3.為新住民身分青年者(包含本人或其子女),須檢附戶籍謄本影本1份(以戶政事務所「記事不省略」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如有註記本人或父母已結婚登記並載明本人或父母ㄧ方外籍配偶之原生國籍)。
(六)若結合校內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原住民專班或相關系所,且原住民青年占團隊二分之一(含)人數以上,得酌予增加補助額度新臺幣1至2萬元。
(七)其他政策性優予補助措施依年度公告為準。
(一)採線上併同書面方式申請,申請補助團隊先至青年海外和平工作團網站(https://yopc.yda.gov.tw)填妥申請表格並各列印後,檢附公文向本署提出申請,相關文件如下:
(1)服務目的。
(2)前往服務國家或地區之需求分析(需檢附前往國家組織地區服務機構所提需求項目或內容及同意函或相關證明)。
(3)持續性計畫須提供同一地區過往服務之內容與成果,整體綜合評估過去服務成效(含執行方式、服務成果、成效評估、未來服務方向)及未來服務需求分析(含問題分析、需求評估、方案目標及服務內容、預期效益、評估工具及方式)。
(4)與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之關聯性及預期效益資料(須含與服務內容有關之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如何達到該目標之做法及預期效益等,惟不須說明17個目標之內涵)。
(5)實施方式:
a.青年志工招募及專長說明。
b.訓練計畫。
c.服務時間。
d.服務項目(含資源整合、是否針對需求設計服務內容等) 。
(6)計畫延續性或創新性
a.延續性:倘與前一年度服務地區(或機構)相同,請說明計畫延續性及服務深化方式,以及提出與前次計畫之具體比較。
b.創新性:本年度計畫創新性及是否契合服務地區(或機構)需求。
(7)服務安全性說明
a.辦理相關保險。
b.海外疫情防護規劃。
c.當地緊急救援機構聯繫方式(如醫療、警察機構、駐外單位等) 。
d.緊急通報機制:服務地區(或機構)、所屬學校(或團體)聯絡人及方式。
(8)內部行政規定,包括:相關培訓、健康控管、收費標準等規範內容。
(9)經費申請表(附件4或附件5,須核章)。
(10)青年志工名冊(附件6,青年志工人數以名冊為準,並提供完成志工基礎及特殊訓練證書或服務紀錄名冊)。
(二)審查方式:
(一)計畫應符合海外社區、組織或機構之需求,服務內涵具有意義性、公益性及價值性。
(二)計畫具可執行性,包括資源整合能力(含經費之合理性、收費情形等)、計畫流程、活動安全性。
(三)計畫有延續性、發展性、推廣性及影響性,並能與海外組織聯結,有助提升中華民國青年國際視野及能見度。
(一)出隊服務時間於每年6月至9月15日者,受補助單位須派團隊成員參加本計畫之行前培訓(時間、地點另行通知),本署將頒發培訓證書。未全程參加培訓者,取消該團隊補助。
(二)應考量前往服務國家(或地區)之特殊性與個別性,協助團隊成員辦理適合之保險項目,如旅遊平安保險(含意外傷害醫療附約)、海外住院給付等,並於出隊服務一週前,將團隊成員投保證明及受保人清冊(保額不得低於新臺幣200萬元)上傳至青年海外和平工作團網站。未依限提送團隊成員投保證明者,扣除補助經費新臺幣5,000元。
(三)應協助團隊成員出隊服務前,確實完成「青年海外志工行前自我檢核表」(如附件7),並請依下列相關安全及衛教指導,進行檢核,確保成員安全。
(1)由服務團隊帶隊老師或領隊同學與所屬大專校院或非營利組織聯繫,如有必要,請一併通知駐外館處。
(2)由所屬大專校院或非營利組織與本署承辦人聯繫。
(四)受補助單位應掌握服務團隊在地服務之健康安全情況,並於團隊抵達服務地區後向本署回報。
(五)應遵守志願服務法第14、15條,告知團隊成員應有之權利及義務,並需依該法第7條規定,辦理志願服務計畫備案或備查作業。
(一) 採線上併同書面方式核銷,受補助單位應於團隊服務結束後2個月內(至遲於該年12月10日前),將核銷表件及活動成果報告等資料,先上傳至青年海外和平工作團網站,再函送本署:
(1) 受補助單位為公私立學校者,應將計畫支出原始憑證專冊裝訂,自行妥善保存及管理,無須送本署審核,本署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閱查驗或派員抽查。
(2)受補助單位為非營利組織者,應將符合本署核定計畫預算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如以機票辦理經費核銷,需檢附機票收據、電子機票及登機證),於辦理結報時一併檢附,送本署審核,其餘支出原始憑證自行保存,以備查核。如未搭乘本國航空公司者,請填寫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附件14)。
(二) 受補助單位結報經費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若有向團員收取費用,亦應敘明。
(三) 受補助單位所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銷毀應依會計法與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酌減嗣後補助金額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四) 受補助單位於實際執行計畫時,須變更計畫預算規模或調整經費支用項目者,應檢附計畫經費調整對照表(如附件13)及調整後經費申請表,函報本署辦理。活動成果報告之內容及完成時間應如質如期完成,並列為爾後補助參考。
(五) 受補助單位提供之成果報告、服務照片、團員心得及成果短片,無償授權本署進行宣傳、重製、修改、出版、展覽等權利及公開使用之各項相關權利,不另支付日後使用酬勞或權利金。
(六) 受補助單位應輔導團隊成員拍攝服務成果短片、辦理至少一次服務成果分享會及配合參與本署成果分享會及相關活動。
(一)查核方式:
(二)查核內容:
(三)獎懲:
(一)團隊應與受服務單位密切聯繫,雙方確定服務人數及相關細節後,始得出隊。
(二)完成服務之團隊,得參加本署辦理之績優團隊競賽,參加辦法另行公告。
(三)受補助團隊成員得參加臺北e大網站(http://elearning.taipei)開設之線上志工基礎與特殊訓練課程。
(四)本署有權將核准補助之方案,轉作本署推動相關業務之參考。
(五)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