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核定
106年5月26日修正
107年1月23日修正
108年1月22日修正
109年1月21日修正
111年11月25日修正
112年5月12日修正
112年11月29日修正
113年8月28日修正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服務學習及海外志工獎補助要點。
(一)結合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資源,共同發展青年長期志工服務機會,增進青年國際關懷之實踐力。
(二)鼓勵青年參與深度國際體驗,協助青年開拓視野、增廣見聞、探索自我,以確立未來生涯發展志向。
18歲至35歲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取得志願服務基礎訓練證書,並透過依法設立之國內非營利組織或大專校院發函申請,惟如參與服務國家之官方計畫且取得相關同意證明,得由個人提出申請。
(一)至海外國家、地區或機構,提供志願服務計3個月(即90天)以上,且不跨年度執行,並於該年11月底前完成服務。
(二)除參與本署「青年體驗學習計畫」之外,同一計畫,如已獲教育部或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計畫重複提出申請補助。重複申請經本署查證屬實,取消補助 資格,原補助經費須繳回撤案。
(一)補助額度:每案最高補助額度為新臺幣18萬元,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必要時得辦理口頭簡報。
(二)補助項目:
(1)簽證費及保險費(保額不得低於新臺幣200萬元)等費用。
(2)受補助者應自行辦理赴海外服務之簽證事宜,且加保出國期間意外傷害及醫療等保險。
(三)補助原則:本補助款為部分補助,受補助者須自行籌措計畫總經費之20%以上,如未達者不予受理申請;同一單位補助每年以不逾3人為原則。
(四)針對經濟弱勢家庭青年、原住民族青年、新住民(子女)青年,得衡酌實際狀況優予補助,以兼顧資源分配之平衡性。
(一)申請時間:
(二)採線上併同書面方式申請,請先至青年海外志工網站(https://yopc.yda.gov.tw )填寫申請資料後,併同相關文件,函送本署提出申請,檢附文件如下:
(三)申請單位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與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請填具並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9)。
(四)於申請期限前,將紙本資料以掛號或快遞寄至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4樓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所送資料不退還。
(一)審查作業:由本署邀請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必要時得辦理簡報審查;若申請資料不全或格式不符者,不予受理。
(二)審查原則:
(一)經費分兩階段核撥:
(二)採線上併同書面方式核銷,將成果報告及照片先上傳至青年海外志工網站(https://yopc.yda.gov.tw ),併同相關文件,再函送本署,檢附文件如下:
(1)受補助單位為公私立學校者,應將計畫支出原始憑證專冊裝訂,自行妥善保存及管理,無須送本署審核,本署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閱查驗或派員抽查。
(2)受補助單位為非營利組織者,應將符合本署核定補助經費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黏貼於黏存單上,並需有相關人員蓋章,於辦理結報時一併檢附,送本署審核,其餘支出原始憑證自行保存,以備查核;機票核銷需檢附a.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或其他足資證明行程之文件)、b.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之文件)以及c.登機證存根(含電子登機證)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三)如有變更原計畫內容或經費額度等情形,應檢附經費調整對照表(如附件7)、經費申請表(大專校院請填附件3,非營利組織請填附件4)及企劃修正內容前後對照表(如附件2之2)函報本署辦理。如調整後之自籌經費,未達總經費之20%以上者,本署得依原核定補助比例減少核撥補助款。
(四)補助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銷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如涉及所得稅扣繳等事宜,由各受補助單位自行處理。
(五)所需補助經費如經立法院刪減,本署得依審議結果調整補助款,依預算法第54條之規定辦理。
(一)赴海外進行長期志工服務期間之膳宿、當地交通及申請簽證事宜,由青年自行處理,申請單位亦得視情形提供必要協助。
(二)赴海外進行長期志工服務前,申請單位得視需要請青年赴國內組織志工服務或訓練,以增進青年對於該組織及海外長期志工服務內容之瞭解與認識。
(三)赴海外進行長期志工服務前,應至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https://www.cdc.gov.tw/ )「國際旅遊與健康>國際旅遊處方箋」項下,查詢服務國家之傳染病衛教資訊,了解該國家傳染病相關風險,並審視是否需於行前4-8週至旅遊醫學門診諮詢及接種疫苗,另返國後應進行團員健康監測。
(四)配合參與本署辦理之成果發表或分享座談會等活動。
(五)所提供之成果報告及資料檔案,無償授權本署進行宣傳、重製、修改、出版、展覽及公開使用之各項相關權利,本署不另支付日後使用酬勞或權利金。
(六)海外長期志工服務期間須全程參與,不得無故擅自離開服務地點,如有必要提前終止海外長期志工服務,或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海外長期志工服務時,應由申請單位函轉本署核定,方得變更。本署將視情形依比例核減原定之補助款項。
(七)受補助單位辦理相關補助活動時,應確保所屬員工、志工及參與青年,在符合勞動權益、性別平等及安全之環境進行。對曾犯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行為人,應不得聘用擔任活動工作人員(含講師),並應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之規定,於活動辦理過程公開揭示性騷擾之禁止及明列相關防治措施。倘有違反相關法規,本署將依相關規定處置。
(八)確實依本計畫規定,執行企劃內容及辦理經費相關事宜;若未依本計畫規定辦理、企劃執行不力、經費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造假、隱匿不實等情事,本署將停止補助,若已請領者,則須繳回補助款項。
(九)受補助單位應隨時參考外交部發布之國外旅遊警示及衛生福利部發布之國際旅遊疫情,計畫申請及出發前,預定服務之國家(或地區),如屬外交部旅遊警示橙色分級或遭遇戰爭等緊急狀況,本署不予補助,但得變更前往國家並函送本署辦理審查;如係出發後,服務之國家(或地區)方符合外交部旅遊警示橙色警示以上分級,受補助之單位及青年則須主動聯繫本署及我駐外館處,並應配合外交部相關措施提前回國,如計畫執行未滿3個月(即90天)以上,本署得依原核定補助比例減少核撥補助款;如未能配合辦理,將視情況取消補助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