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訂定
111 年 5 月 16 日修正
一、提升青年海外服務方案品質,並增進青年海外志工服務專業知能。
二、結合國內大專院校及非營利組織,運用青年所學專長與知能,以數位化服務方式提供其他國家或地區有價值之服務,並分享海外志工服務成果,傳承青年海外服務精神價值。
一、如為「青年海外志工增能培訓」類別,參加培訓活動之對象以18至35歲具中華民國國籍青年為原則。
二、如為「數位化服務」類別,以18至35歲具中華民國國籍青年個人或組隊(人數不拘,本國青年亦可與國內外籍生共同組隊)提案為原則。如青年個人提案,該青年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且須取得志願服務基礎及特殊訓練證書或志願服務紀錄冊;如為團隊提案,團隊中具中華民國國籍青年至少應占團隊人數二分之一(含)以上,且取得志願服務基礎及特殊訓練證書或志願服務紀錄冊者,至少應占團隊人數二分之一(含)以上。
一、青年海外志工增能培訓:
(一)培訓活動每場次至少4小時、且至少10人參加。
(二)企劃內容包含辦理方式、時間、地點、參加對象和人數、內容規劃(含授課大綱、場次與時數等)、流程、講者安排(含講者經歷與專長等)、合作之單位(須提供合作協定同意書)、預期達成目標和效益等。
(三)提案類型(可複選):
(1)各大專院校為校內青年所辦理之海外志工培訓活動。
(2)培訓方式可為知能課程講授、實地參訪、議題交流、方案討論與演練、經驗分享或發表等。
(1)結合不同單位,辦理跨校或組織之青年海外志工知能培訓、工作坊或講座等海外志工專業培訓(不可為單位內部員工訓練)。
(2)培訓內容以在地國際化、團隊能力建構、服務方案設計、服務方案執行及評估,以及跨文化相關知能之培訓等精進服務方案和提升海外志工專業知能為原則。
(3)培訓方式可為知能課程講授、實地參訪、議題交流、方案討論與演練、經驗分享或發表等。
(4)非申請單位參加人數至少應佔所有參與人數四分之一。
大專院校或非營利組織以促進青年海外志工服務交流為目的,依海外服務國別、地區或服務類別,所辦理之交流分享活動(可跨校或跨社團)。
二、數位化服務:
(一)以數位化工具為海外(臺澎金馬以外地區)從事志工服務,如:製作數位課程及教材、透過影片或視訊方式進行陪伴、教學、觀念宣導、製作電子書或有聲書、提供輔導諮詢等,或是參與海外志工服務相關線上計畫,如UN volunteer等。
(二)事前準備包括:青年志工專業培訓、受服務機構/單位之需求分析(如:受服務對象、受服務人數、受服務機構/單位之設備資源評估、問題分析和需求評估等)。
(三)青年(團隊)服務前得視需要辦理志工知能培訓、專業培訓等課程,培訓之目標、內容、講師規劃、時數等須規劃明確。
(四)服務規劃預期效益及完成服務後成效評估(含量化、質化之內容):
(五)服務完成後應辦理實體或線上成果分享相關活動,如辦理交流分享會、成果發表會或線上平臺交流分享等。若辦理實體活動,活動時間至少2小時,累計至少30人次參與;辦理線上活動,累計至少500人次觀看。
一、補助項目:企劃執行必要費用(如講師費、膳費、租借場地和設備器材、製作影片、保險費等),惟活動之財產購置、設備維護、人事費、行政管理費等經費不予補助。
二、補助原則:本補助款係屬部分補助,受補助單位須自行籌措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以上經費,如有違反,本署得依原核定補助比例減少核撥補助,惟加額補助款不受前項自籌經費之限制。
三、本署將依申請企劃之完整性、可執行性及影響力等面向(含辦理場次、時數、參與人數、跨校或組織數等)酌予補助,每案最高補助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
四、「數位化服務」類別,除核定團隊補助額度外,針對原住民、新住民或經濟弱勢家庭青年,加額補助每名5,000元。
五、「數位化服務」團隊結合外籍生辦理,外籍生國籍與服務國別相同者,則針對每名外籍生,加額補助1,000元,惟前揭外籍生,每人僅能核定1案之加額補助,且每案最多加額補助1萬元。
一、申請文件
(一)公文。
(二)企劃申請書封面(附件1)
(三)申請資料表(附件1-1,申請「數位化服務」類別請填寫並檢附)。
(四)企劃書相關文件(附件2、2-1、2-2)
(五)經費申請表(附件3)。
(六)組織立案或登記證明影本(大專校院免附)。
(七)申請單位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與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請填具並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11)。
(八)若為原住民、新住民或經濟弱勢家庭等特殊身分者,請配合以下事項:
二、申請文件於各階段截止收件前郵寄本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100218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14樓)。申請資料概不退還,請自行留底。
一、初審:由本署依申請應備文件,辦理資格審查,資料不全或格式不符者,不予受理。
二、書面審查:由本署邀集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必要時得辦理口頭簡報。
(一)審查項目及內容:
(1)規劃內容之完整性:依各提案單位特色、培訓對象及目標、課程內容規劃之專業程度等。
(2)企劃可行性:培訓辦理規模(場次、時數、參與人數等)、培訓辦理時程及流程規劃、過去辦理相關專業培訓之經驗、企劃構思的創新性及特色性等。
(3)企劃之影響性:活動成果效果之擴散與推廣、培訓對參與者產生之預期效益等。
(1)規劃內容之完整性:服務國別或地區之機構/組織需求評估、具體服務內容、連結資源情形等。
(2)企劃可行性:事前規劃準備(含培訓)、數位或多媒體應用之創新度、服務特色及資源結合運用、團隊分工及運作、過去從事數位化服務之經驗等。
(3)服務之影響性:服務方案質化及量化效益說明、服務內容對自我學習或當地的效益、服務成果之擴散與推廣等。
(二)審查結果:本署以公函通知。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2個月內辦理核銷(最 遲於當年度11月30日前),並將成果報告等相關資料送本署。如有無法執行計畫之情事,須敘明原因函送本署申請註銷核定計畫。
二、核銷應備文件如下:
(一)公文。
(二)成果報告(附件4,須檢附紙本)。
(三)領據。
(四)存摺影本。
(五)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5)。
(六)參加人員名冊(附件6,申請「青年海外志工增能培訓」類別請填寫並檢附)。
(七)著作權使用授權同意書(附件8,如為數位化服務團隊,全部成員皆須填寫並檢具;辦理青年海外志工增能培訓,則由申請單位填寫)。
(八)成果報告書PDF檔或Word檔。
(九)照片電子檔(至少5張,解析度須1M以上),檔名為10-20字圖說)。
(十)執行成果影音紀錄光碟。
(十一)如為數位化服務,需繳交於社群平臺分享(如FB、IG等)心得截圖及網址(每團隊至少2則)。
(十二)線上活動或成果影片如有配樂,請填寫並檢附音樂授權使用同意書(附件9);如為免費下載音樂,請於同意書註明,並請加註出處(如網址等)。
(十三)支出原始憑證:
一、提案青年或團隊應遵守本計畫規範與尊重審查之決議,若因違反規定或經審查未獲補助,不得異議。
二、青年海外志工增能培訓或數位化服務之成果分享相關活動,倘參與人數(次)未達本計畫規定人數(次),每人(次)扣減100元,扣款金額以補助款總額之20%為上限。
三、如有下列情事,本署得視情節酌予註銷補助,並於本署通知送達翌日起30日內將已補助款項繳回本署,逾期未償還者,本署將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逕送強制執行,且受補助單位於2年內不得再向本署提出其他計畫申請案件:
(一)已獲教育部或本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者。
(二)企劃及成果報告等內容若有抄襲、不實、違反著作權法、本計畫規定或其他法令者。
(三)未執行企劃、成果報告不符原規劃內容者。
(四)未配合出席本署相關成果發表或分享座談活動,且無正當理由者。
四、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申請補助之情形(含項目及金額等)。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署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受補助單位務必確實按原申請計畫執行,如無特殊原因,不得任意變更;如因故須變更計畫者(含團隊人員變更),應於計畫執行前一週函知本署敘明原因和事實,並經本署書面同意始得變更。
六、受補助之非營利組織應謹守會務運作相關規定,並據此納入未來團隊申請補助之重要參據,另於申請支付款項時,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受補助單位執行本署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或個人資料事項,應分別依政府採購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申請團隊成員得參加臺北e大網站(http://elearning.taipei)開設之線上志工基礎與特殊訓練課程。
九、個人資料與著作權使用:
(一)青年或團隊同意本署於必要範圍內使用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電話(手機)、地址、E-mail等資料。本署運用時將採取安全妥適之保護措施,且依檔案法及經費核銷等相關規定歸檔,非經本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不揭露於第三者或散佈。
(二)青年或團隊可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保有對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1)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請求補充或更正。
(3)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以及請求刪除。惟若本署因執行公務所必須之個人資料,青年或團隊同意本署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規定拒絕青年或團隊之請求。
(三)青年或團隊執行企劃相關內容(如企劃、結案報告、影片等相關資料),於非營利用途範圍內無償授權予本署,日後不限次數、年限、地區、方式、媒體、載體及無償利用,並同意對本署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且同意本署為推動相關業務需要,授權第三人為上述之利用。
(四)青年或團隊授權內容為非專屬授權,仍擁有上述著作之著作權。青年或團隊擔保就本著作有授權利用之權利,並擔保本著作無不法侵害他人著作權或權利之情事。
十、青年(團隊)如有製作影片,所製作之影片不得運用非經授權之影片、音樂、圖文資料等,若經檢舉或查出侵權,依規定立即取消補助資格。若配樂為自創音樂或免費音樂資源,亦須於影片最後註明取得來源,並於成果報告中檢附聲明書簽名掃描檔。如配樂為有註冊版權之資料,須與版權所有者(如:唱片公司或音樂工作室)簽署音樂授權使用同意書(附件9),於辦理核銷時一併檢附。
十一、企劃執行應注意安全,並視活動性質,依法令規定,為參與活動者投保意外險或醫療保險。
十二、因應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企劃執行應隨時配合政府推動防疫措施,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相關指資訊辦理。如參與或辦理集會活動,須考量活動形式、參與人數與疫情狀況等,避免近距離接觸。必要時,可與當地衛生或相關單位討論後研判活動是否需調整、延期或取消,以防止群聚發生或疫情擴大。
十三、企劃執行內容若有涉及公益募款行為,應依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本署得視情形派員了解經費運用及活動執行成效,並由申請單位協助處理相關行政事宜。
十五、為擴大女性公共領域之參與管道,促進性別平權參與,降低性別權力差距,使所有人在符合性別平等之權力分配基礎上,都能免於被支配之待遇,從而得到自我實現,請非營利組織之董事或監事,其人員組成以符合任一性別比例達三分之一為原則。
十六、本計畫所需補助經費如經立法院刪減,本署得依審議結果調整補助款,依預算法第54條規定辦理。
十七、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服務學習及海外志工獎補助要點辦理。
十八、本計畫實施時程將視狀況調整,如有未盡事宜,本署得隨時修訂並於官網公告。